關(guān)于本公司塔式起重機型號命名的新規定
一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《塔式起重機》(標準號: GB/T 5031-2008 )中 4.2 條款( 4.2 標識:制造商應在產(chǎn)品技術(shù)資料、樣本和產(chǎn)品顯著(zhù)部位標識產(chǎn)品型號,型號中至少應包含塔機的***大起重力矩,單位為噸米( t.m ) )、 3.12 條款 ( 3.12 ***大起重力矩:***大額定起重量重力與其在設計確定的各種組合臂長(cháng)中所能達到的***大工作幅度的乘積 ) ,本公司對公司塔式起重機系列產(chǎn)品新規定產(chǎn)品型號如下:
二、說(shuō)明:
①“常州市江南建筑機械有限公司”簡(jiǎn)稱(chēng);
② ***大起重力矩,單位為噸米( t.m );
③ ***大幅度,單位為米( m ),該項僅在合同中注出;
④ ***大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,單位為 0.1 噸( t ),該項僅在合同中注出;
⑤ ***大額定起重量,單位為噸 (t) (注:此項僅在當合同要求與標準***大額定起重量不同時(shí)標出)。
三、標記示例:
J N140(6313)/6
常州市江南建筑機械有限公司 140 噸米塔機,合同要求上限幅度 63 米 ,在該幅度下額定起重量為 1.3 噸,合同要求該型號塔機上限額定起重量為 6 噸。
四、原本公司 QTZ40 、 QTZ50 、 QTZ63 、 QTZ80 、 QTZ125 塔機型號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依次更改為 JN50 、 JN63 、 JN80 、 JN100 、 JN140 。
五、該規定自二○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 執行。
常州市江南建筑機械有限公司